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5)广汉民初字第2412号民事调
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5)广汉民初字第24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程序。如执行条件成就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辉审判员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瀚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