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华勇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之

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皮华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皮华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郭 兵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丽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