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文与张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2

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一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谦所有的×××号”解放”牌小型面包车。二、

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谦所有的×××号”解放”牌小型面包车。二、冻结申请人刘志文在晋商银行,账号0储蓄卡内存款人民币1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娟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贾惠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