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小莉、袁向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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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民初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民初47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小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裴文娟审判员 张海舟审判员 董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显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