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小莉、袁向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8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民初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民初47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小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裴文娟审判员  张海舟审判员  董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显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