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12董林凤与江苏广吴建设园林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林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林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董林凤负担。审判员  陆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 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