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有生诉魏巍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4
下载 HTML
下载本地 PDF
下载本地 Word
文库首页
地图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有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崔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有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崔月生负担。审判员 姜成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