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州东业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年
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州东业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年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105000元及利息(以105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被告郑州东业冠达房
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被告郑州东业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审 判 长 张振红人民陪审员 林 雯人民陪审员 王素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梦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