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宫阙足浴城与朱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2

第九十条、

九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崇华偿还原告砀山县宫阙足浴城欠款62073元及利息(利息按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崇华偿还原告砀山县宫阙足浴城欠款62073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7年3月13日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由被告朱崇华负担。如不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由被告朱崇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清民人民陪审员  王立亮人民陪审员  冯海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信 昌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无偿还能力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

务应当清偿。暂无偿还能力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

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