冕宁县东航五金机电经营部与伍某某、陈某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冕宁县东航五金机电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冕宁县东航五金机电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