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陶勇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陶勇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壹年,查封动产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