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恒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恒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祝恒兵、邓望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勘查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监控截图,监控视频,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住宿信息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看守所出所信息表,释放证明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07)香刑初字第628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2)东二法刑初字第1777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祝恒兵、邓望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恒兵、邓望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9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祝恒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望平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但二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四条、
百六十四条、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
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祝恒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祝恒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二、被告人邓望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三、责令被告人祝恒兵、邓望平退出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二千九百元,退还被害人张晓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钟丽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艳丹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
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
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