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才明、胡福安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

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4)洪民初字第7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明跃审判员  黄 飞审判员  孟邦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付何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