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国土资源局、昆阳快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五十七条及《平阳县没收建筑物管理暂行办法》

五十七条及《平阳县没收建筑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五

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资罚[2013]182号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资罚[2013]182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第一、第二项内容,由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予以配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海清人民陪审员  毛海青人民陪审员  黄纪安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黄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