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陈婉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8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婉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

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婉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卡号为46×××36的信用卡暂计至2017年6月16日的欠款共计81109.84元(其中欠款本金65920.22元、利息9244.45元、滞纳金5945.17元),之后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陈婉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律师费69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计914元,由

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计914元,由陈婉辉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逗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代书 记员  林雅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

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

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