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某某和甘肃省某某建筑工程总公司;甘肃省某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一分公司;张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5

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一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

一条第四款规定:“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一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该《通知》第七

第七条规定:“本通知规定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包含本数。”本案原告蒲如钰书面诉请标的额为500万

条规定:“本通知规定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包含本数。”本案原告蒲如钰书面诉请标的额为500万元,同时,原告在原一审开庭时又增加了诉讼请求标的额,故我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

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

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琍审 判 员  孙 智人民陪审员  俞福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薇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