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9

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

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交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永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