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科云城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云城置地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天蝎建筑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万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万科云城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云城置地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侯嘉敏(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马 克

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