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玉印与滦平县虎什哈镇乾永砂石料厂、张国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第七条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七条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也就是说,在被告滦平县××哈镇乾永砂石料厂筹备期间和原告进行买卖交易,被告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若被告滦平县××哈镇乾永砂石料厂认为不应由其承担履行合同责任,应由其举出相关证据。被告提供证人李某的证言,不足以证明被告的主张,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对于滦平县××哈镇乾永砂石料厂使用柴油的具体数额,原告提供证人张某的证言,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柴油款数额,被告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柴油款64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滦平县××哈镇乾永砂石料厂,经营者为张国臣,故被告张国臣应负连带给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三十条、

百三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

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滦平县虎什哈镇乾永砂石料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明玉印柴

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滦平县虎什哈镇乾永砂石料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明玉印柴油合款64800.00元,被告张国臣应负连带给付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0.00元,由被告滦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0.00元,由被告滦平县虎什哈镇乾永砂石料厂负担,被告张国臣应负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红霞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人民陪审员  刘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大为附页:1、判决主文引用的法律条款具体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卖合同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

第六十一条、

二条第二项的规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

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2、上诉如果不服这份判决,在收到这份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有权提起上诉。上诉需要按本判决书规定的份数书写上诉状,并预交上诉费。上诉费系本院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收。如果上诉,请提前到滦平县虎什哈人民法庭领取交纳上诉费通知书。3、判决的生效和申请执行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书将于上诉期届满的次日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裁定送达之次日将是法律文书生效之日。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