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川14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川1423民初1127号原告:罗远明,男,196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丹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祯祥,四川恒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四川恒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健,男,198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丹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棱支公司。住所地丹棱县丹棱镇人民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4MA62J33M08负责人:郭开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利刚,男,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洪雅县。原告罗远明与被告刘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棱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远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健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5218.84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并优先支付精神抚慰金,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刘健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0日上午,原告罗远明驾驶川Z×××××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省道106线由丹棱方向往洪雅城区方向行驶。10时22分车行至事故路段时左转过程中,与沿省道106线由洪雅城区方向往丹棱方向行驶由被告刘健驾驶的川Z×××××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随即被送往洪雅县人民医院治疗,同日转往眉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1月26日,原告出院回家疗养至今。洪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2月22日对该事故作出认定书,认定原告罗远明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刘健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2017年5月24日,眉山公信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作出鉴定为十级伤残。因被告刘健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双方协商赔偿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刘健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车辆损失17785元,原告认可并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中应在交强险中赔偿的2000元,由原告罗远明赔偿后自行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棱支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前支付原告罗远明赔偿款37099.6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棱支公司在2017年9月5日前支付被告刘健11700元。四、原告罗远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不再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元,原告罗远明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瑞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辜智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