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伟、刘文平等与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第五十二条、

五十二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亚伟、刘文平、王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

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亚伟、刘文平、王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红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丽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