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
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第六条的规
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军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
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军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素梅审判员 赖苏平审判员 涂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 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