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璐与杨迎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立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佳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