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璐与杨迎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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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立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佳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