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伟、王小伟等与刘文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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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零六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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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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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文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伟、王小伟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5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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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350元,由被告刘文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建强审 判 员  刘庆丰人民陪审员  刘合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婧媛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