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文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伟、王小伟借款本
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文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伟、王小伟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5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350元,由被告刘文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建强审 判 员 刘庆丰人民陪审员 刘合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婧媛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