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睿彬与刘鹏、方锦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7

第七条还约定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担保费等),落款处有何睿

七条还约定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担保费等),落款处有何睿彬、刘鹏的签名和东莞市晋达木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章。借据的内容为“今何睿彬借给刘鹏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利率为每月2%,全部本息于2016年9月10日前偿还。”借据的下方有注明“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借款人处有刘鹏的签名。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特种转账凭证显示付款人何睿彬向收款人刘鹏转账1000000元。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显示刘鹏、方锦璋于2005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担保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发票显示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费50000元以及担保费10000元。另,原告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立即冻结三被告12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东莞市华隆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提供了等额的信用担保,本院依法作出裁定以及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进行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持有案涉证据的原件,在三被告未能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据、转账凭证显示刘鹏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在被告刘鹏未提出任何抗辩的情况下,对原告主张被告刘鹏尚欠其借款本金1000000元,本院予以采信。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从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对原告诉请被告刘鹏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刘鹏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借款利率为每月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关于“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按

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关于“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原告诉请刘鹏支付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从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但是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的利息以原告自行主张的200000元为限。至于律师费50000元和担保费10000元,符合原告、刘鹏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也有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以及发票予以佐证,因此,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东莞市晋达木业贸易有限公司的责任,东莞市晋达木业贸易有限公司为刘鹏的案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其应对刘鹏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莞市晋达木业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鹏追偿。至于方锦璋的责任,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结婚证显示刘鹏与方锦璋为夫妻关系,在方锦璋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对原告主张涉案债务发生在其与刘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

四条第一款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在被告刘鹏、方锦璋未提交任何抗辩证据的情况下,对原告主张涉

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在被告刘鹏、方锦璋未提交任何抗辩证据的情况下,对原告主张涉案的债务为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予以采信,方锦璋应对刘鹏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

条、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

第十八条、

十一条、第三

第二十一条、

十一条,《最高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原告何睿彬偿还借款本金1

如下:一、限被告刘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原告何睿彬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6年5月1日起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其中,计至2017年2月28日的利息应以原告自行主张的200000元为限);二、限被告刘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原告何睿彬支付律师费50000元、担保费10000元;三、被告东莞市晋达木业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刘鹏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莞市晋达木业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鹏追偿;四、被告方锦璋对被告刘鹏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刘鹏、东莞市晋达木业贸易有限公司、方锦璋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雪敏人民陪审员  李爱君人民陪审员  方浩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尹丽君附:相关的主要法律条文(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发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的期限发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

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

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

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

任提供证据。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自:www.mac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自:www.macrodata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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