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怀珍、郑德奎等与刘荣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4

第八条、

八条、第一

第一百九十六条、

百九十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条、

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荣奎、黎廷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怀珍、郑德奎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荣奎、黎廷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怀珍、郑德奎借款本金人民币282,000元及利息(以282,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6年7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怀珍、郑德奎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2元及公告费,由被告刘荣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2元及公告费,由被告刘荣奎、黎廷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东审 判 员  张 彪人民陪审员  邓小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敏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