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海洲与马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2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

七条、第二百一十

第二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亚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偿还原告丁海洲借款本金30000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亚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偿还原告丁海洲借款本金300000元,2015年8月28日至2017年7月28日的利息138000元,本息共计438000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60元,减半收取计3980元,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60元,减半收取计3980元,由马亚梅负担;诉前保全费2720元由丁海洲负担,诉讼保全费2270元由马亚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军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魏莲霞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