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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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第七十九条、
十九条、第七十
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赵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20日起至
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赵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