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9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第七十九条、

十九条、第七十

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赵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20日起至

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赵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