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冼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2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

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

第二条,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

条,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原告的母亲万某在诉讼前已与被告冼某就原告的身份、抚养问题经过了多次交流,并提供了万某与被告冼某的短信记录、合影照片、酒店入住记录、原告与被告的合影照片等其他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被告在庭审中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以科学、准确地确定亲子关系,且确认其与原告黄某具有父女关系。因原告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本院推定原告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因此,被告对原告负有抚养义务。原告黄某自出生后一直由母亲万某携带抚养,故应由被告承担原告的抚养费。关于被告在庭审前是否曾负担原告抚养费的问题,分析如下:被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原告的母亲万某转账4万元,万某否认该款项与抚养费存在关联性,系还款,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存在除抚养以外的其他法律关系,故被告主张4万元系原告的抚养费,本院予以确认。另,被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原告的母亲万某转账35000元作为原告的抚养费。故被告在原告出生后已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共计75000元。关于原告的抚养费标准的问题,分析如下:被告冼某提交的《劳动合同》载明被告业务经理,但月收入仅为3500元,该收入金额与同行业在岗职工月平均收入有明显差距。同时,被告称其两家公司的股东身份为代持股,但被告对此未提交证据。因此,在被告为两家注册资本上百万元公司的股东,且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实际收入状况的情况下,本院对《劳动合同》及《工资表》所反映的收入状况不予采信。因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的实际收入状况,故本院参考广东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考虑被告的股东身份,结合原告黄某目前生活实际需要,以及本市居民日常生活支出水平,酌情确定抚养费金额为每月3000元。被告应自原告出生之日起(即2012年8月7日)支付抚养费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已支付的抚养费75000元,应从中予以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最

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黄某与被告冼某存在父女关系。二、被告冼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黄某与被告冼某存在父女关系。二、被告冼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一次性支付2012年8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抚养费(抚养费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计付,被告冼某已支付的75000元从中予以扣除)。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冼某于每月15日前向原告黄某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原告黄某年满18周岁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70元、保全费5000元,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5830元,被告冼某负担137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玉波人民陪审员  罗秀春人民陪审员  沈小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周海燕书 记 员  邓敏婧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