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四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一百一
第一百一十四条、
十四条、第一百六十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由云南恒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云
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由云南恒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云南高安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89103.04元,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1458.48元,共计250561.52元;二、驳回云南高安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7元,减半收取计2738元
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7元,减半收取计2738元,由云南高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9元,云南恒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友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文 萍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