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四条、
百四十四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芹、陈予文、卢家海在银行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
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芹、陈予文、卢家海在银行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芹、陈予文、卢家海相当于1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陈芹、陈予文、卢家海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应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李圣富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林常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