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合仲字第18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合仲字第183号裁决书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艳阳审判员 叶玉军审判员 沐方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琼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
百五十四条: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
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