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
第五十二条、
十二条、第五十
第五十三条、
三条、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
条、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志远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志远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东宁市森林公安局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吕志远盗伐的柞木3.4536立方米,作案工具油锯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志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