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故原告要求被告林惠芳返还空调
四百零四条的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故原告要求被告林惠芳返还空调款1900元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惠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四百零
第四百零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林惠芳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美华返还
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林惠芳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美华返还空调款19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惠芳负担。被告林惠芳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应缴的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霞人民陪审员 张景玢人民陪审员 邹 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黄丽芬书 记 员 严子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