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
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原告吴志卫主张被告郭美娟对被告李应龙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原告吴志卫主张被告郭美娟对被告李应龙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应龙、郭美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被告李应龙、郭美娟未依约定向原告吴志卫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
第六十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一百九
第一百九十七条、
十七条、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
条、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应龙、郭美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内日向原告吴志卫清偿借款
,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应龙、郭美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内日向原告吴志卫清偿借款145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吴志卫已预交),由被告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吴志卫已预交),由被告李应龙、郭美娟负担(被告李应龙、郭美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吴志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伟基审判员 何明伟审判员 石 慧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甄玉婷罗鑫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