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春禄、王建敏、姜春丽、孙少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
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春禄、王建敏、姜春丽、孙少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宫继英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人民陪审员 高爱香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商 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