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萌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百三十三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高 魁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二红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