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百三十三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高 魁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二红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