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肖与河南广鸿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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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百四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肖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肖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安立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