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天悦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韦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六十条第一款、

六十条第一款、第七

第七十九条、

十九条、第八十

第八十条、

条、第八十一

第八十一条、

条、第一百零七

第一百零七条、

条、第一百六十一

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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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韦奇支付原告宁波市江东天悦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74650元,支付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

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

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666元,由被告韦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文生代理审判员  汪晓原人民陪审员  蔡 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 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