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义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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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王义成的起诉。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正品审 判 员  于召霞代理审判员  田俊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侯衍玲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