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王义成的起诉。原告已预缴
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王义成的起诉。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正品审 判 员 于召霞代理审判员 田俊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侯衍玲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