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世友减刑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世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世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芶  薇  薇审判员 王  明  芹审判员 吴  永  顺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伍志敏(代)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