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
第二百五十四条、
百五十四条、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
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
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寒审判员 张学强审判员 路东昌
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寒审判员 张学强审判员 路东昌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晓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