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八条、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一百一
第一百一十四条、
十四条、第二百一十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二条、第二百二十六
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雪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鹰挖掘机租金7000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雪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鹰挖掘机租金70000元及资金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7年1月27日起支付至付清时止,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元)。二、被告刘国菊对被告魏雪锋经本判决所确定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魏雪锋、刘国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句志荣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