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与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给付原告白某劳务费1015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给付原告白某劳务费1015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35元,公告费56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3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原、被告各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逾期未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田 源审 判 员  柴玉翠人民陪审员  常 璐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白永全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