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琳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

第六十五条、

五条、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

条、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的规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阎琳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阎琳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阎琳洁退赔被害人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927元;退赔被害人马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2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48元。5、执行情况: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交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芮斌伟人民陪审员  冀锁琴人民陪审员  刘建珍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艳霞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