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商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商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天津市商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邢纪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艳萍书 记 员 张 轩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macrodat
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