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乐与被告王宏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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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43元
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43元,原告张乐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月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苗苗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