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明与杨大振、吴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铁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