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靳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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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与被告靳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
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与被告靳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福林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