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中军与刘中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

四条、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中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赵中军租金一万四千一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中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赵中军租金一万四千一百四十八元五角。二、驳回原告赵中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五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五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共计一千二百一十五元,由被告刘中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安治林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现宾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