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光禄与刘力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光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光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为3275元,由原告何光禄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懿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